第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