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应急搜救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