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犬只销售、运输、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犬只品种、来源、流向、诊疗记录等台账;(二)按照规定做好犬只防疫工作;(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