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