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