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