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捕捉或者委托第三方捕捉、转运流浪犬,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处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能够查明犬只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认领。养犬人逾期不认领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按照流浪犬处置。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