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统一制式的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养犬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的犬只死亡、失踪、被没收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办或者补植。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