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