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在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