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统一制式的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的犬只死亡、失踪、被没收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电子标识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办或者补植。

Local Regulations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