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其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饲养犬只的总数不得超过三只。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