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安城墙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