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西安城墙的保护和维修经费,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西安城墙的经营性收入;

(四)设立的西安城墙保护基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