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墙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利用西安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墙损毁或者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