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施工单位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检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