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