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