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