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