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