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