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