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