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批发或者零售单位购买。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或者批发单位购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