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批发或者零售单位购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用于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向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或者批发单位购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