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制品,可以用于批发、零售、出租或者营业性放映:

(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

(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