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容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