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音像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