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以及市出版主管部门送交样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