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