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版号以及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