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版号以及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