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收费公路或者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