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养护作业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