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届满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