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届满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