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受理有关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