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致使设置广告牌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给予设置单位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