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承担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的约定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进行大修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