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承担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的约定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进行大修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