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公路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加快推进公路养护作业市场化,引导养护作业单位分类分级发展,健全与公路养护作业规模、内容和专业要求相适应的公路养护市场。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养护工程类型,选择相适应的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