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需要搬迁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