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遵循就近、安全、快速和便捷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车辆救援和现场清理。故障车辆原则上拖拽、牵引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强行拖至指定场所进行维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救援车辆应当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车辆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