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经营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经营管理,加强服务区(停车区)服务设施维修、提质升级,确保服务区(停车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保持清洁、卫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能源等部门应当对服务区(停车区)提质升级在立项、用地、用水、用电、垃圾转运及污水处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供水、加油、汽车维修等应当昼夜提供服务。停车场、公共厕所、饮用水服务应当免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服务区(停车区);因服务质量或者服务功能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因故无法提供部分服务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可变信息板等设施及时发布信息,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