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在公路、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照明、监控监测、信号灯等设施,应当提前告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并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修复、处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各类设施、标志标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主动配合,予以迁移、加固或者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