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水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