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公路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许可证书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在公路行驶;

(三)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