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公路管理及资产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入账核算,通过信息化系统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