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恶劣天气、地质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抢修救援需要。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的防灾抗灾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