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工作实际,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和进行日常养护作业。日常养护作业需要临时占用公路路面的,应当保证通行和养护作业的安全。

因公路养护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配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对跨越铁路、河流的公路开展日常养护、应急养护、巡查检查、检测评定、养护施工等养护作业时,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