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停车区)、养护所(站)、应急保障基地、超限检测站点、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测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及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