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由公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