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