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完善航运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评价机制,实施航运人才相关行动计划,加强航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加强航运相关学科建设,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复合型航运人才培养。

本市支持国际航运中心相关领域智库建设,提高智库决策咨询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