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优化航运营商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交通、商务(口岸)等部门配合海关、边检、海事、民航等部门优化监管措施,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船舶进出港口、靠港补给、废旧物资处置、船员换班和航班进出港、机组出入境、航空货运通关等便利化水平。本市在入境口岸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为入境人员提供货币兑换、移动支付、网络通信、服务咨询等方面的多语种、一站式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