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本市推进仲裁机制创新,推动提升海事海商、航空航运、跨境物流等领域仲裁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