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本市推进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建设,依托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推动航运保险与再保险协同发展,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

鼓励航运企业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船东互保、自保等方式,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